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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者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旅游的,可以把自己的票转让给朋友。 我国《旅游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旅游行程开始前,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,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,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。 因此,旅游者由于情势变化无法参与旅游活动,但旅游价款已经支付的,旅游者可以让第三人代替自己参加旅游。 但需注意的是,因转让行为造成的费用提高,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和代替参加的旅游人员承担增加费用的责任。
关键词: 权利义务 已经支付 旅游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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